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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立法推动公共图书馆建设
点击次数:8049   发布时间:2013/8/26 15:40:19   信息来源:中国文化报

本报实习记者  付远书

    在7月26日召开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四川省文化厅获悉,四川共有5件与文化相关的法规入选由省政府法制办汇集的《拟列入省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的项目》,其中《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的通过,填补了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立法的空白。

    图书馆为何专门立法?《条例》的通过对四川各级图书馆实际运行将带来怎样的影响?就以上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

    有法可依建设运营有保障

    据统计,截至2012年,四川省共有各级公共图书馆188个,其中还有16个县级行政区没有独立建制的图书馆。在《条例》总则第四条上,记者看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加大对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投入。”对此,四川省图书馆副馆长王嘉陵介绍:“在以往,由于无法可依,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常常被地方政府规划所忽略,《条例》的通过是四川图书馆建设的重要保证。”他告诉记者,虽然四川省所有公共图书馆已实现全面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但图书馆的运营问题依然需要法规的保障。

    据了解,从2007年开始,四川省图书馆与四川省委法制办就起草《条例》一事达成一致,5年内对省内图书馆馆舍、经费投入、人员配置和服务质量进行了大量调研工作,并收集比对了国内外相关资料,逐渐完善《条例》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公共图书馆经费的使用自主权不够,相关费用被挤占、挪用等问题,《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四川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且财政、审计部门将对公共图书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明确职能公共文化服务重心下移

    “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应该更加深入基层,加强资源共享,这也是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王嘉陵介绍。据记者了解,近年来,四川各市县级公共图书馆都是独立建制的,可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但是馆馆之间并没有沟通与共享,导致公共图书馆没能更好地收集分享群众阅读信息。

    按照目前的模式,各地图书馆的资源归属不同的地方所有,为了解决公共图书馆资源独立的困境,《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公共图书馆设立分馆或者服务站点,整合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室、公共电子阅览室、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资源,形成覆盖城乡的基层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条例》还在第十三条规定,“省公共图书馆负责全省的文献信息资源保障。”“市(州)、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承担区域内社会公众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从而明确了各级公共图书馆的职能,同时也预示着四川公共文化服务重心下移的趋势。

    “近年来,我们一直在致力于整合基层文化资源的总分馆制工作,《条例》的通过,让我感觉到我们的努力没有白费。”阿坝州图书馆馆长王文说。

    提升服务保障读者权益

    针对读者的服务,此次《条例》对公共图书馆开放时间也进行了明确规定:“省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70小时以上;市(州)公共图书馆63小时以上;县(市、区)公共图书馆56小时以上。乡(镇、街道)图书馆每周应当开放48小时以上。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分馆或者少年儿童阅览室,每周应当开放40小时以上;节假日和寒暑假期每天开放8小时以上。”

    “我们各级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早已远远超过《条例》规定,但就这样,有些读者表示还不能满足需求。”泸州市图书馆馆长吴原原告诉记者。对此,王嘉陵介绍:“延长服务时间本身就需要解决人员不足、馆内设施有限的现状,数字图书馆部分解决了开放时间问题。”

    据吴原原介绍,泸州市少年儿童图书馆非寒暑假期间开放时间为3小时,周末和寒暑假的开放时间为每天7小时,尚未达到《条例》要求。目前该馆正在调整开馆时间,虽然有很大难度,但也要保证针对少年儿童的服务时间。

    保障公民平等阅读和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是公共图书馆法规界定和规范内容的两个重要方面。“对于读者而言,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本《条例》存在的意义。”王嘉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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