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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次数:1956   发布时间:2023/9/18 16:21:13   信息来源: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府20236

 

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23911

 

绵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切实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拥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较完善的设施,具有游憩、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将公园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园建设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推动公园事业有序发展。

第五条  公园实行名录管理与分类、分级管理。公园名录、类别和等级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拟定,并向社会公布。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水利、文广旅、生态环境、公安、林业、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科技、消防、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园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全市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本办法,并积极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或举报。

对在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全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九条  严格管控公园周边可能影响景观的新建项目。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其体量、外形、高度、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公园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综合考虑生态环境、地域特色、防灾避险、历史文化保护等功能需要,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进行建设,倡导用生态理念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

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公园+创新工作,通过增加服务设施、融入地方特色、运用新技术等手段,提升公园的空间品质及综合功能。鼓励各地探索建立高效、顺畅、富有活力的公园管理机制。

鼓励充分利用边角地、废弃地、闲置地、裸露地块等,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或改造口袋公园,打造精致小微环境,满足市民就近游憩需求,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部门职责审查公园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其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或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社区公园、游园等设计方案,由所在县(市、区)、园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的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公园建设应注重园林景观品质,施工过程和关键工序要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根据审查通过的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管,并跟踪苗木栽植施工全过程,确保景观预期品质和效果。

施工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法定程序和相关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公园建设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分期交付使用的公园建设项目可以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五条  新建公园名称的确定应当征求市、县(市、区)、园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批准的公园名称,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在公园用地内实施非公益性开发建设。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建设等需要,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按程序报批。

因供电、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他市政工程施工,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避开珍稀植物资源、历史文化景观,并面向社会公示,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临时占用的公园用地恢复原状并予以退还。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组织本市公园资源调查,负责公园名录管理工作;指导本市公园文化艺术的挖掘、整理和利用工作;制定本市公园管理规则、技术标准和考核细则;指导本市公园建设的科技进步和业务人才培养;负责市管公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由市政府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二)县(市、区)、园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履行辖区内公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负责所属公园的建设、管理和保护;负责所属公园的文化艺术的挖掘、整理和利用工作;负责落实所属公园管理规则、技术标准和考核细则;负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公园规划,并定期修编及组织实施;

(二)依据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范实施建设和管理;

(三)健全公园管理制度;

(四)加强园林养护管理,提升园林品质,营造优美舒适的公园环境;

(五)保持设施设备完好,维护游览秩序,规范配套服务项目,加强安全管理;

(六)为游客提供文明、周到、方便服务,建立高效快速投诉处理机制,鼓励开展公园志愿服务活动;

(七)丰富文化内涵,传承和发扬传统民俗、历史文化、红色文化,开展科普教育、文化休闲等游园活动;

(八)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打造精细化、人性化、智能化的智慧公园,对服务、管理、养护过程实施数字化表达、智能化控制和管理,实现与游人互感、互知、互动。

第二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环境管理。

(一)植物配置合理,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等达到绿化养护标准,植物长势良好,造型美观;

(二)建(构)筑物外观完好、整洁,无影响公园景观的广告、牌匾;

(三)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完好、物件齐全、干净整洁;

(四)依法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控保建筑实行重点保护;

(五)各类标识标牌整洁完备,文字和图形符合标准,内容明确清晰,并与公园整体风貌相协调;

(六)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七)环境安静,噪声符合相关规定;

(八)实行垃圾分类管理;

(九)其他应该由公园管理机构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完善安全提示和警示标志,并保持明显清晰;

(三)相关设施设备报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定期进行维护检查,操作人员应当按要求持证上岗,按规程操作,确保安全运行;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等防范工作;

(五)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和管理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六)根据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应对要求,应当做好公园相应的环境消杀、游人管控和其他的管理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排放有毒有害气体;不得向公园水体倾倒或抛洒杂物和垃圾,不得排放污水,不得造成污染。

第二十三条  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的布局,应遵循统一规划、控制规模、方便游客的原则,因地制宜设置配套服务项目。需在公园内从事商品销售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超出经营范围、加盖加建经营设施、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改变营业时间或从事公园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规范服务行为,为游人提供高品质服务。

(一)对工作人员实施岗位培训,督促工作人员规范文明服务;

(二)在公园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导览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以及公园管理机构名称和咨询服务电话;在园区内规范设置指示标识系统;

(三)建立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  实行封闭管理的公园应当每天定时开放,开园、闭园时间应当向社会公开。因特殊情况需临时闭园的,应当由公园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园内可举办展览、展示、文艺演出以及大型商业活动等。活动举办方应当为举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并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保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秩序,遵守游园守则。游客游园禁止以下行为:

(一)妨害公共场所治安;

(二)破坏公园环境卫生;

(三)损毁公园设施、非法捕捉或者伤害动物;

(四)损伤公园树木,践踏观赏性草坪;

(五)开展妨碍游客游园安全的体育活动;

(六)开展噪音超过规定标准的文体娱乐活动;

(七)携带危险品入园;在禁烟区或者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

(八)擅自放生动物或者种植外来植物;

(九)在非指定或非允许区域游泳、垂钓、捕鱼、营火、烧烤、宿营、投喂动物、洗涮衣物、驾驶车辆;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孔明灯、氢气球等高空漂浮物;

(十)从事算命、占卜、看相等迷信活动;

(十一)从事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的营利性活动;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园免费开放,专类公园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收费游园。收费公园应当设立相应的售票处和出入口,公示游园内容,明码标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保护管理的行为,由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1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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